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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以4万元转来一门面,第一天早上就得知该门面不得转让且要收回,而且和房东的合同不能签订。所以要求退4万元,对方不肯,只退了3.5万。说我违反合同扣除定金。多次找其协商,说告她一分钱都赢不了。然后原告去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定金罚则赔偿原告1万,和相关损失1万。昨天,法官要求庭前调解,返还我我原来的5000,起诉费各半。这是牺牲原告的诉求。原告觉得开庭判决肯定能赢,却为何让庭前调解,被告实在可恶,应该受到惩罚,花了那么长时间和精力,并且白白浪费了2个月时间。这样的损失不仅仅是返还5000元能赔偿得了的,如何庭前调解,当初走法律途径又有何意义,还不如找私下采用个人方法解决。

其他 2019-08-26 20: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要是认为庭前调解不符合你的利益你可以不接受,庭前调解没有逼你要接受,你不同意不就行了,那你当时如果能要回那五千你为什么还走法律程序呢?你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你不同意就行了,法院难道强制你必须接受调解内容了?
    【追问】当时如何能要回肯定得采用其他方式,别人也建议我这么做,但是当时认为这种方式法律上肯定不认可,还有对方叫嚣,我就算是到那个法院官司都打不赢。所以为挣一口气,看看法律能否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我拒绝法官调解,驳了法官的面子,担心在开庭的时候法官是否会倾向于被告。
    【回答】你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是一种法律程序,不会因为你拒绝就会偏向被告。
  • 可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第一、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第二、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的责任抵销,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方式,不同责任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第三、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故意违约实际上是对自己允诺的违反,当事人的过失违约也是对他人权利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违约后果的形成都介入了违约方的主观因素,违约方应对其主观因素介入以后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受其主观心理状态变化以后的预见的限制方为公平。而在违约方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心理状态没有变化,违约后果的发生与违约方的主观因素没有联系,故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仍应受限于订约时的预见即可。由于在一般情形下,随着信息占有量的增加,违约方在违约时所可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往往要大于订约时,而在违约方主观上对违约行为存有过错的情形下,再让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受限于订约时的预见,这种限制,无疑是为违约方提供了一次不当的保护,而对于守约方来说,则极为不公平。
  •  损害赔偿私下协商的,是否还需要分担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事实上,协商处理事故赔偿的,成败取决于各方的自由意志,这样,是否需要分担责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对赔偿数额的决定没有太大影响的,则可以不予具体明确;如果各方对赔偿的数额有一定争议的,那么事故责任的明确也需会起到决定的作用。
  • 你可以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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