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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鸡东县某小学的单身女教师,2005年学校进行教育改革,三个单身女教师全部下岗了。不是我们能力不行,就因为单身教师是个软柿子,柿子要条软的捏吗!最近在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三款中看到: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请问律师我们是否可以用这一条来维权?(我们是2005年下岗的,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我们现在三年待岗期刚结束,按规定要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了,现在拿新《劳动法》维权可以吗?)

仲裁 2009-01-23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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