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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一家劳动派遣部门派到一家上市公司工作的员工,我们过去的员工和用工单位的员工工资待遇相差太大.我们都是同样的岗位上班,但没有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法上合理吗,我们派遣过去的员工要做多少年才可以和用工单位签合同呢.法律上有这一规定吗.

调解 2008-07-01 10: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你可以与派遣单位协商处理此事,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其次,你是被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你的合同是与派遣单位签订而不是与用人单位签订。
  • 你是与劳动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用工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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