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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3年5月6日入职单位,2013年6月份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1月20日产假结束后请病假至2016年4月20日医疗期满,现仍在哺乳期内,单位先是于5月19日下发返岗通知书要求五日内返岗,否则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人与单位沟通身体原因仍不能继续上班,要求提交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单位以医疗期满拒收假条,遂五日后即2016年5月26日以旷工原因直接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三日内去办离职手续,否则后果自负,我与单位询问是否有经济补偿,单位回复无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如下,1、哺乳期内医疗期满是否还可以继续请病假,2、单位是否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要解除劳动合同,返岗通知书有同等效力吗?3、哺乳期内医疗期满单位以旷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4、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离职手续是应该在仲裁后办理吗?5、如果仲裁我可以具体要求什么赔偿?

其他 2016-06-03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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