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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邻居在2010年6月为其儿子投保寿险一份。投保时邻居称被保险人在2009年2月生病住过医院。营销员称只要半年内未住院就行。 12月底,被保险人突然高烧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脑溢血。与2009年住院病因不一致。保险公司调查后,称被保险人投保前曾住院,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故以此理由拒赔,退还剩余保费(约45%)。 我们称投保时已向营销员说明,营销员说只要半年内未住过医院就可投保,我们才决定投保的。保险公司称:这个规定早已经修改了。经核实: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投保书上询问项目内确实5年以内是否住院,答案为否。据此我们产生疑问: 1、我们是否属于过失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如果是,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我们保险费,而不应该是45%? 2、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并没有在明显位置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事项,或者提示如果未如实告知会导致拒赔或免陪等事项。反而,询问事项的字体比普通字体小很多。有明显故意隐瞒之嫌。我们是否可以以此理由反诉保险公司?

其他 2011-03-17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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