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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轿车右拐弯,电动车直行来不及刹车碰到我车身,当时有报警(判我全责)。并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检查(检查费及医药费全部由我垫付),并将伤者电动车送修。伤者在检查结果是皮外擦伤,无碍。我在第一时间有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并在伤者回家后进行了探望。事后三天伤者提出要误工费,然后我也答应了(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伤者提供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及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但是对方是在服务场所上班的提供不了工资银行流水,然后我有跟伤者说清楚,如果不能提供的话保险公司只能按照本地区的最低标准赔偿。然而伤者不同意,并将我在医院的垫付的发票全部骗走。从而导致我无法进行保险理赔,隔天要求伤者一起去交警大队处理也未曾去。同时伤者开具的休息日期为10天(医生说只要稍微休息3.4天就行),并要求我赔一辆新的电动车(原伤者电动车7成新)。除此之外还得另外赔付10天的误工费。我们这边的是完全按照保险公司来,但是对方提供不出相应的单据,并将我需要报销的发票全部骗走,导致我无法进行保险理赔。且对方不愿意接受交警协调。请问伤者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要求是否属于讹诈?

其他 2016-06-12 1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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