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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在上班时脚后跟跟骨骨折,公司按工伤给予了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和护理费公司全额支付了,2013年3月二次住院取出钢板后,经湖北省孝感市人力资源医保科组织的医疗机构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按规定9个月工资,现在医保局按照发生工伤时公司缴纳医保费的基本工资700余元给予赔偿,总共为6666.6元.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4750元,我想他们是否应该按本人工资标准给赔偿,但又不知道法律具体规定是什么,能否找出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文件,医保机构要求拿出具有法律效益的政府按本人工资支付的文件才给更正,成请律师给以指导

其他 2016-06-08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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