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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1992年结婚,1996年她与大她20余岁的第三者同居,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打击,但是因为孩子才一岁,没有分开,从此我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家很少回,在单位抬不起头,与朋友同士之间寡言少语,由一个活泼的人变成了每天死气沉沉的人。1998年她在我上班的地方开化妆品店,居然又偷偷摸摸与另外的人联系,被我发现,但迫于我在单位的影响,我又一次没有与其分手。2008年一家到县城居住,她到一超市上班后,结识了更多的人,特别是2010年8月在超市当了课长以后,每天晚上不管下班迟与早,总是在11点以后回家,有时甚至在凌晨2点,回来后不言不语,蒙头就睡。2010年11月16日她终于提出与我离婚,我对她进行了无数次的劝说,希望她看在两个孩子的面上,能回心转意,圆满这个家庭,可她就是难以接受。同时,这么一段时间内,她曾说“若我不与她离婚,要采各种手段逼我与她离婚,如每天上歌厅、舞厅、酒吧与其它男人鬼混,甚至与别的男人同居等”,我也确实看到她下班后将车放在其它隐蔽之处,人却不见踪影。我给她打电话时常不接,有时接后说在超市,却听不到超市里人员吵杂的声音。目前看来,这个家庭已经没有圆满的希望。我想咨询,她坚持与我离婚,我这么多年来承受的精神打击和生活压力,她是否应该给与我精神赔偿。 需要什么证据可证明

离婚 2011-03-18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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