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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用乙公司的商铺(已出租)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00万,借款于2009年10月到期。2008年10月甲公司无能力付息。经协商,乙公司委托银行代收该商铺的租金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委托协议中注明不能撤销委托,委托期限至借款偿还为止。现乙公司的员工因乙公司未交社保和没付加班费申请仲裁,如生效后的仲裁结果为乙公司应付该员工3万元。但是,乙公司除该商铺外无任何资产,请问法院执行时能否将银行代收该商铺的租金优先支付该员工的3万元。

案件执行 2009-01-26 1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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