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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套房产在2003年购入,原来写有A\B两个人名字。2013年B以交易形式转让了一半产权转让给A。此间对房产做了交易评估。那在2016年与C\D的交易中,在购房合同中签订,卖方承担总价1%的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双方协商。但是有可能存在要按照差额支付20%个所税。请问C\D如果拒绝承担A的个所税,算违约么?如果交由仲裁或法院,一定是由A承担20%的个所税么?如果CD想避免风险,要求签订补充协议要如何拟定文本?

其他 2016-06-14 1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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