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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03年8月进入恒立水泥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老板以降低工资不给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当时工作难找,大家无奈而没有抗争。现厂子不能再进行生产已于11年3月10日停工。老板与员工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发生了争议。老板认为新劳动法是08年实施的,所以补偿金应从08年开始计算。我们从进厂至今未有休息(包括节假日)。也没有领取一分钱的加班费。请问我们的补偿金应如何计算?我们还应向老板主张哪些属于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11-03-21 18: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08年1月1日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3、希望我的回复对您能有所帮助,盼予采纳,如有疑问或需帮助请致电详询,劳动专长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如果购买社保金从2008年开始计算,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从2008年计算。劳动合同法虽然从2008年1月1日执行,但是劳动法则是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包括劳动部1995年也对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因此老板的认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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