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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5年进单位上班,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25日合同到期,现在单位不与我续鉴劳动合同,要我办好离厂手续。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按规定我应该得到多少?

调解 2010-07-06 17: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除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外,再补给十五个月的工资。
  • 你可以依法获得相对于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每工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你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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