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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案例,某公司A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人民法院上诉劳动者B,法院接到起诉没有立案先是安排调解,安排的地点是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室,由法院聘请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此协议只有当事双方的签名,并无调解员签名。双方并在由书记员记录会谈笔录上签字。A撤诉,事后B后悔了,个人认为条件退让太多了(调解员在调解中偏袒一方,在实际举证上将很困难)并且在协议中出现了B如果反悔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文。请问能否反悔?   另外,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是司法调解还是人民调解,B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吗?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协议中出现B如果反悔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文为无效,从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请大家给予明示!谢谢

其他 2011-03-21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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