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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1月23日驾车在深圳福田区新洲四路和新洲九路的十字路口正常右转弯与逆行而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该路口无红绿灯),电动自行车被压在了机动车右前轮下,驾驶人受轻伤,经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不需住院.交警来后判了我的全责,我当时就提出质疑:明明是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逆行,怎么就是我全责?交警的解释是:电动自行车靠边行驶(事实上电动车离路边距离最少1.5米以上),但当时考虑到车险买的是全保,没有过多争执就在责任认定书上签了字.5天后到交警大队去处理这事,电动车驾驶人提出了误工费,营养费等高额赔偿条件,而他本人又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对方是个体户),我就没同意他的条件,调解失败.2011年3月18日,我收到法院传票,对方索要高达8800多元的赔偿,此事走上法律程序.我的问题是:1、事隔这么长时间,能不能申请对事故责任做重新的认定?(电动车明摆着是逆行,却没一点责任,怎么也说不过去)2、像这样不能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的,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调解 2011-03-21 22: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无法重新作认定,2、不能提供收入证明,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从事行业的按最低工资计算。
  • 1、交警有没有现场拍照?对于事故原因,仍可以通过庭审来争取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2、关于误工收入,应按1100元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开庭。
  • 如果您有什么不明白之处,需要帮助的话,欢迎来电,方便的话也欢迎您来所详细咨询。(龙岗:王律师)
  • 可委托律师代理,维护权益。
  • 对方是做家私,家电零售的,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为: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请问这能做为他从事行业的依据吗?部分个人银行帐户的存款、支出的明细,在证明个人收入方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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