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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子在**购物中心租赁两节柜台,那是2002年,购物中心所有权是工商局,2009年移交给商务局,当年就说我们的柜台多半截,让我们补交1000元柜台费,我们交了,没 给我们发票和收据,2010年我拒绝交,后来也没交。今年又让我交,我也拒绝交,他们说你的柜台多必须补交,我说我的柜台的放置和面积是经过工商局容许的,都摆了9年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等合同到期我们加柜台费问题。他们说不补交柜台费就取消合同,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们该交这额外费用吗?

其他 2011-03-22 0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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