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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国内S公司向国外H公司购买一批货物,G公司是S公司的外贸代理人,其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货损理赔,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批货物所有权只有H公司和S公司之间进行转移。G公司不能也无需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故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二审法院回避外贸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S公司是货物的买方,G公司是S公司的代理方,G公司就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是受S公司的委托。G公司代理S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 (1)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进口企业对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外贸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海事海商 2011-03-21 2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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