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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在1992年6月入**化肥厂(国营单位)的碳铵车间上班,属于高危害岗位。听说是45岁可以办理退休。该公司与2007年出现生产事故停产让职工全部回家,期间公司给投保并发最低生活保障费。2010年11月份公司突然宣布单方解除合同,不给投保不发保障金。到公司咨询得知,公司说是用挂号信通知了本人,而挂号信上标着拒收。还称通过报纸公告过。中止合同也在公司门口张贴过。而我亲属本人的电话号码十多年始终没变,居住小区物业也是没有见到通知上班让其上班的人。到公司查看是工作人员把我姐的电话号码记错了。现在我姐43岁了,不想会化肥厂上班了,想办理失业,但11到今年3月份5个月的劳保公司没投,无法办理失业。想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仲裁我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 2011-03-24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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