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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即将出国定居,将其所在单位丙公司配发给自己使用的一台电脑以5000元卖给乙。但由于甲尚有一些资料需要整理,便与乙订了一个借用协议,言明该电脑已卖给乙,但暂借给甲使用,一星期后交付给乙,在此期间,丙公司告知甲,公司配发的电脑,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公司,如甲不归还电脑,要偿付公司1.6万元的价款。甲表示愿退还电脑,并实际交付给丙。乙在借期届满时,前来甲处提货,甲说电脑已被丙运走,愿退还5000元给乙。乙不允,以甲、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此台电脑。+问题:乙有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离婚 2016-06-21 1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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