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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吗?

其他 2012-08-11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是。
  •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 2)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没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行为; 4)遗失物,我国没有规定财产的占有时效。《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但是,如果遗失物被拾得人交给国家机关,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依法归国家所有;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6)添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行为导致新物的产生,分割已经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各国民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 2)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没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行为; 4)遗失物,我国没有规定财产的占有时效。《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但是,如果遗失物被拾得人交给国家机关,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依法归国家所有;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6)添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行为导致新物的产生,分割已经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各国民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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