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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企业经理(某国有企业下属分厂),于2001年以单位的名义向王某借款三十万元,并以单位厂房设备担保抵押,出具了盖有单位公章的借款协议。三十万元被李全部用于自己办公司使用,且一直没有归还王某,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企业归还欠款。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事辩护 2011-03-24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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