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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乡镇的镇长,李某是乡镇的工作人员,李某因家买房,找到王某,想从单位借5万元钱,并讲很快归还。王某考虑到帮助单位职工解决困难,就同意了。李某写了借条,王某签字,在单位财会将钱借出,财会入账,挂其个人往来,5个月后李某将钱归还。请问,王某、李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事辩护 2010-11-11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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