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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3月入职,工作地点一直在沈阳。公司总部是深圳的,沈阳相当于一个办事处。 2010年4月,公司取消了在沈阳的办事处。当时,我做为处理善后问题的工作人员留了下来。我于2010年5月1日生的宝宝,至今一直没有调离本市工作,但沈阳的工作基本完成,以后也没有新的工作安排了。 想问问,刚过哺乳期就辞退有什么高于正常辞退的经济补偿没有?我可否不同意公司解约,要求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呢?因为合同还没到期嘛,最后一次签的是3年期的到2012年3月。 另外,从深圳把社保转回沈阳,养老部分是可以直接转的,但医疗只能接续缴费时间,个人帐户的钱转不了,在深圳也提不了现,这么多年一直没用过医保里面存着8000块钱。还有,失业险也不能转,而深圳的失业金只给深户发放,非深户不给,这又损失将近1万块钱。这种损失可否要求公司补偿呢?因为当初公司拒绝在沈阳给我们上保险。

其他 2011-03-24 18: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但员工有严重违纪等情形的除外。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可要求赔偿金。
  • 希望得到详尽一些的回答,谢谢! 1、刚过哺乳期就辞退有什么高于正常辞退的经济补偿没有? 2、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我可否不同意公司解约,要求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呢? 3、对于社保方面的损失可否要求公司赔偿。 4、按规定一般公司解约的赔偿应该是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公司给付,但我上一年度休假期间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发放的,那计算起赔偿金是不是也按这个数加呢?
  • 可要求双倍赔偿或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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