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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3年原转包别人的水塘十亩,是三个组共有,合同到期为2005年底。因堰塘年久过水已大部淤平,存水减少,后经三个组长商议,让我出资清淤,不增加承包金的前提下,给我续签25年合同。2006年三月现任两个组长不承认我的合同,把合同签到其中一个人儿子名下,两年后趁我清塘之机把水塘抢了去,后经法院判决对方合同无效。现对方以没开群众会为由,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群众会通过),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现法院认为对方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请问:当时三个组长的行为合法吗?我还想继续包,我应该怎样做让我的合同合法有效?

其他 2016-06-23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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