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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13日,我单位一名职工阳某接受班组长安排到某县城出差工作,在该县城火车站等待客车时遭他人泼硫酸,造成脸部、左眼及右臂等处烧伤,阳某立即到县城火车站派出所报案,后到县城人民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转到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986年10月到省医学院进行左眼摘除手术。当时单位没有认定他的工伤,按因病休息了10年时间,于1996年恢复上班,从事門卫等轻便工作。时隔30年后,即2016年阳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查询档案,没有任何工伤受理的材料,也没有任何行政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定结论报告。请问,阳某的申请应该如何受理?是否合理?是否有效?

其他 2016-06-24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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