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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因公司方面原因,每月都有可能停产几天至十几天不等,为此原固工人每月工作的天数可能不足21天半。公司就以此为理由,将工人的年休全部充去,更不会计年休工资,即使当月另要安排加班,也以总天数不够21天半为由不计算加班费,只当正常工作天数来计算,甚至剥夺工人正常的双休日用以充天数。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又应该如何做?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6-05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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