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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5日下午4:00左右,在嘉峪关昌盛小区东门,本人驾驶私家车在进小区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撞倒了车门上,造成汽车门把手凹进一块。要求电动车驾驶人赔偿,随后电动车驾驶人报警,交警到来后看完现场说是本人的全责,请问认定责任中谁是主要责任人?交警判定责任符合交通法规嘛?当时电动车是逆行的,速度太快没刹住车闸撞上的

其他 2016-06-27 08: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及时处理根据现场情况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划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你们双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也只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权威的,其他任何人或机关的说法都是没用的,建议还是先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在看,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的认定责任不服的话,可以在三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会建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解决此案,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根据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 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复核!
  • 报警,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
  • 你好,申请复核。
  • 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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