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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男友于2005年共同购房,产权为共有,其付首付10万,我个人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32万,2007年因关系破裂,约定我给分两次付对方45万元,等产权证下来后一并付清、过户。产权证下来后我们于2011年1月再次约定协议2月底前付清余款,同是过户。但至2月底我方得知贷款未还清不能过户,介于风险问题,我与对方协商先付余款的一部分,剩下5万元按每年一万付给他(我计算了一下差不多四、五年就能还清了),待我还清贷款时再清帐并过户,但对方不同意我的提议,要求全部付清,等我还清贷款再协助过户,我们双方就僵持在这点未能达成一致。想请问如果过了之前约定的2月底期限,我方是否构成违约?谢谢

其他 2011-03-25 1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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