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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包括进贷、出贷、网上谈价、跟单、收款、记帐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某老板在销售假冒音响过程中雇请一班人为其搞销售,其中一个工仔为老板在网上销售假冒音响被认定为90万元,在销售这90万元商品过程中,该工仔仅负责在网上找客户谈价这个环节,其他环节如追收款项,发运贷品等环节则由老板按排其他人员完成,请问认定该工仔销售90万元可否成立?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其他 2011-03-26 0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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