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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买了套二手房(毛坯),12月过户,今年1月初交清房款(差5000元交房押金),买房时原房主将房子出租到采暖期结束并已收了房租,所以约定4月1日前交房(合同没写房租的归属),但口头约定如果租房人提前搬走就提前交。现房主着急装修结婚,但是3月初租房人搬走,原房主退给租房人部分租金,故要求现房主支付这部分费用才提前交房,是否合理?法律到底该保护谁?如果4月1日原房租还未交房,现房主是否有权换锁?并在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换锁、补电水卡、3个月的房租等)?

其他 2011-03-26 2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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