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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司法员,现工作中有如下问题请教你们:当事人A于1986年7月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A承包期间每年需向村委会上交承包款,但其一直未交,直到2006年才一次性交齐。1986年至1996年由A管理土地,1997年至2008年交由其小儿子管理,2008年,通过A的小儿子向村委会提出要求,要将原土地另行承包给别人(A也表示同意)。后通过村委会与现承包人B签订现在的土地承包合同(A的儿子也在承包合同上签字),通过A的儿子同意,其中土地承包款归村委会,土地上的青苗赔偿归A的儿子。现A以新合同签订时他未签字为由,向村委会要承包款。所以有几个问题:一、A的儿子可以代A签订合同吗?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二、村委会在新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吗?谢谢!

其他 2011-03-26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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