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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解压完,去退保,因我房屋抵押保单副本及发票丢失,工作人员让我登报遗失,并让我注明一句话“若发生任何经济纠纷自行承担”,我找了很多类似登报内容,都没有这句话,然后我打电话找保险内部的管法律的总经理,她经过向保险工作人了解问询,给我的答复是:登报可以不注明,但必须在报纸手写注明这句话,想咨询一下律师他让我登这句话合理吗?我想问登报后,假如有人拿着保单副本及发票来退钱,假设保险公司给退了,又怎么能算我的责任呢。因为第一,退保必须有保单正本、副本、发票、身份证、银行给的解押手续及退保单,第二,保单副本及发票已经登报遗失,那就说明已作废,即然作废保险公司如果退钱我觉得就应该是他们的责任。我想咨询律师,我写上那句话,如果以后发生纠纷我应该承担责任吗?保险公司让我写上那句话合理吗? 敬请律师回复我,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1-03-30 13: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保险公司想据此免责。如果以后发生纠纷与您无关,您已根据保险人的程序要求登报声明完成您的义务,假如日后有人拿着保单副本及发票来退钱,保险公司已有退款记录,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给退了,假设保险公司给退了,也是保险公司原因所致,与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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