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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犯罪被判刑七年,特赦后不到半年,今年四月又犯罪,年龄已有二十二岁。公安局的人说是累犯,但刑法修正案九,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请问:应不应该定性累犯?谢谢!

刑事辩护 2016-07-06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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