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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员工未签合同也未缴纳保险(07年10月1日入职) 08年自己辞职了且提出辞职后2天自己走人的,因为是从事商业所以过年有加班的,现在回来向我索要加班工资,2月她工作16天 我支付了922的工资(南京最低工资标准850/个月)。我需要赔偿么? 谢谢诸位律师!

其他 2008-03-12 16: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等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时再约定,现在对方还有申诉时效,等着吧。 满意请按采纳
  • 未签合同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过错。她的加班工资应当给。其主动辞职的,没有以未交社保向你主张赔偿费已经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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