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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持续亏损,股东产生分歧,经营难以为继,甚为可惜。我可否以法人代表身份,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委托另一企业经营,并在条款中将关键问题约定,如:几年内不得干涉经营自主权;亏损期、平稳期、营利期的权利义务等。为的是能保证项目的平稳发展。此做法合法吗?

其他 2020-10-31 15: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因此,法人代表一般由公司正职负责人担任。
  •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人代表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
    1、法定代表人
    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即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
    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您好,公司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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