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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原由:被保人xx在保险合同约定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按合同属除外责任,保险人给出拒赔决定,被保人对此决定不满对保险人提出诉讼。 被保人诉讼理由:虽签了客户声明,但不清楚除外责任内容。《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问题1:保险法第十八条中的‘明确说明’保险人要如何举证? 问题2:格式合同对责任免除条款有明示,且客户签字确认,是否可以证明保险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 问题3:保险人对被保人合同签字确认后,还进行过电话告知义务(包括责任免除是否知晓的询问),且有当时的通话录音,是否可以证明保险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 请各位专家给以法律援助,不甚感激!

其他 2009-02-07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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