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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二手《房屋买卖定金》纠纷,相对方为房屋共有,合同上的签名只有我与被告。法院通知三名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三名第三人承认委托被告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原审采纳。认定原、被告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定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因涉案房屋的房价款支付时间问题协商未果,而一直没有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在2011年10月26日向被告提出不购买涉案房屋。故根据本案事实以及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我败诉。本人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对方隐瞒共有人,属欺诈合同无效并支付利息。二审法院驳回本人认为该定金合同因被上诉人欺诈无效的主张理由视为三人对被上诉人出售涉案房屋行为的追认,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正确。双方系因房价款的支付问题协商不成而未能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定金额已达成合意。被上人再以双方签订上述定金合同前原约的定金额为由抗辩其有权变更付款方式,依据不足。上诉人主张定金利息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二、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日内,被上诉人返还2万元定金给上诉人;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纯属老赖为维护我的权益,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本案的追人及上述三人为被执行人,但执行法院以上述二审法院判决二为由,认定本案其三人与我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经过诉讼程序审理认定。在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情况下,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据此,驳回我的追加上述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复议的申请。《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一款不是规定: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难不成二审法院判决应该说是确定的结果都可以推翻这只是本人认为。请教各位专家此执行裁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吗?如是我能申请再审吗?

其他 2016-07-06 18: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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