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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2013年在户籍所在地原告起诉我,我提出管辖权异议,得到支持,后开庭原告没有到庭被法院裁定撤诉,又于2014年再次起诉,当时我不在开庭法院所在地了,原告再次撤诉,于2016年在次再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同样我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邮寄裁定给我的同时附带了传票,裁定是3月16,开庭时间是4月1号,收到后上诉再次驳回,我上诉以后法庭也没通知4月1号不开庭,结果让我跑了个空,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子两次不同的裁定,让我想不通,刚刚前几天开庭由于我有俩个证人由于没带身份证,再次改期,庭审结束后,原告律师都走了,法官要求我补充个庭审记录,是关于举证的内容进行补充,说给我多少时间他说了算,后被我拒绝,并和法官理论,在庭审结束单独给我做补充,并且原告都走了,。我的疑问1,是邮寄裁定给我的同时附带了传票,裁定是3月16,开庭时间是4月1号。在不知道我是否上诉的情况下,裁定和开庭传票一起邮寄给我,而且是上诉期满的第一天,这种情况是不是合理,或是常有的现象。2.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子做出两种裁定是否是常见现象3.对于庭审结束原告都离开了,被要求留下做补充,合不合理4,我感觉法官对原告有情形下,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更换法官。请各位大师指点,开庭在即,急需法律援助。

其他 2016-07-07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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