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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逃避双倍工资,与员工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均由公司人事保管。人事工作疏忽,把其中一份合同错放在员工桌上,员工得以保存一份合同。在仲裁和诉讼中,员工提供了这份合同,公司不认可。法院去劳动局调取用工备案信息,发现用工备案的合同与员工手中的合同不一致,但是双方都认可用工备案的合同。因为公司拒不提供用工备案的合同,法院就以员工手中的这份合同认定了事实。不理解的是:1、在存在双方都认可的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要以有争议的合同认定事实?2、在公司拒不提供用工备案的合同的情况下,是不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16-07-07 1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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