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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4月份在大兴黄村这边和当地张某签订了一个回迁房销售协议,约定张某产权证到期以后即与本人过户,按协议,全房款128万,约定一次付清,后来因为本人筹款问题,只筹集到98万,剩余部分30万打算等过户时候申请贷款,因合同取消本人要承担责任,被迫接受剩余30万元每年按10%利息赋给张某的条件,张某至今未取得产权证,请问这个10%的利息是否合法?我们之间的售房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其他 2011-03-30 1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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