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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公司在北京,想在上海注册一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为总公司加工产品。问:要哪些必备的申报资料?是否有可委托办理的机构?费用是多少?

外商投资 2018-11-12 17: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总公司作出决议,再申请进行工商注册,设立分公司。可以委托代办,费用和代办机构协商。
  •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公司注册办理流程1、工商局核名称(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2、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7-10个工作日)3、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5个工作日)4、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5、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5个工作日。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 可以委托代理。需要如下资料: 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 2、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 4、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 5、总公司的章程(总公司登记工商局档案室出具并盖章) 6、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 8、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 9、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 10、财务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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