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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因公司业务需要,想在异地设立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如分公司设立后是独立法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还是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如公司设立后是非独立法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还是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

外商投资 2018-09-04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


    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依公司法)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7、办理公司名称登记


    8、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9、申领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


    10、办理公司登记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


    1、公司开业登记费


    2、公司变更登记费


    3、公司年度检验费


    4、补、换、领证照费

  •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
    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A.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交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B.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上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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