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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9日上班受伤,自己支付了一万五千多医疗费,伤好后经重庆市渝北区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在治疗期间有四个月工资没发,上班后有两个月20天没发工资,三个月没缴社会保险。以此向渝北区仲裁庭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工作了四年了。2016年7月5号拿到仲裁裁决书,只裁决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拖欠的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这些,仲裁庭都不支持呢。自己付的医药费发票都交给公司去报账去了。

其他 2016-07-11 1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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