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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基本工资是按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1770约定的。三个月零九天平均实际发放工资8878元,补充合同是由原单位打印好的,约定每日工作12小时。未工作满一年服装费从工资中扣除,公司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每月补助200元。不知道是否合法?是否每月足额发放工资?加班费有没有计算在里面?如果没有,加班费加班基数是依据什么计算方式的?每小时加班工资应该是多少?

争议解决 2020-10-04 13:4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社保算在工资总额。这里的工资总额包含了加班费。
    社保是根据工资的多少,按照比例缴纳的。
    缴纳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2%;
    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
  • 关键看你陈述的有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你存在超市加班,例如考勤记录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日工作12小时是不合法的。加班基数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只能按1770除以21.75天确定日加班费基数。如果能证明实发工资的组成部分可以按实发工资除以21.75天
  • 社保情况单位做法违法,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社保补缴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要看你们的劳动合同约定。具体,建议电话咨询。
  • 不合法,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几句话说不清楚,如果有必要可以面谈
    【追问】我在无锡宜兴,明天上午打电话给你吧。
    【回答】您好,各地司法实践有差异的,建议您咨询宜兴当地律师
    【追问】好的 谢谢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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