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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9年4月10日开始在一家小私企当中层管理,直到2010年11月22日老板以上班打瞌睡为由将我开除,我要强调的是我们每一个班次都不止8小时,晚班从下午6点到次日凌晨3点且要值班到10点方可下班,还没有加班工资,试想有谁不打瞌睡。另外上班期间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没有买社保。近段时间了解劳动法后,向老板索求经济赔偿却拒而不给。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力,该得多少/ 补充;我们有五位管理人员相继以不同理由被开除,但只有经理一人得到赔偿,我们不服。

其他 2011-04-01 07: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需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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