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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出生在湖南省,衡阳县,**村,廖*村民,与株洲市,芦淞区,*乡,*村,*组易**,在广东打工,在1997年认识,1999年结婚生子,我是上门女婿,来了她家五年了,发生纠纷,感情不好,性格不合,她2005年到外面打工,就找了一个男人,便生了孩子,后来被我找到了,叫她回来也不回来,经多方劝说无效果,她走了,丢下我,还有五岁的儿子不管,在外生了小孩现在快十岁了,又不回来,又不离婚,我的户口也在他家,我要求她赔我青春费,孩子的抚养费,能先她重婚吗,能求法律严惩她。

调解 2016-07-15 1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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