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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5日在xx号,本人承租了原先生店面,以3万元转让费和租金13500元,两个月的租金加18天的租金,总共花费了65100元租下来,经手xx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取中介费6750元,当时xx物业公司跟我说这个店面是可以做奶茶的。等我签合同过后,x大厦魔食坊的管理处,即是我现在店面的管理处电话通知我不能做奶茶,经营范围和项目以甲方解释为准,因此我现在的门店不能开张,希望通过法律渠道取得使用权

离婚 2016-07-15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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