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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公司一员,该公司正班八小时,但天天加班(计件,并没有加班费)周一到周六已经到达每天十一个小时了,每个月还有两个到三个星期天也是要加班的,请假部门主管不批,还恶语相向,说了这是公司规定,如有不从就不要做了。请问公司加班每天十一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吗?部门主管说“不要做了”是不是意味着开除呢?这样的话工资可以结清吗?恳请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其他 2016-07-17 21: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可要求单位补缴,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可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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