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饭店经营周转。后经营不善,饭店关闭,无法还款。其丈夫系小学教师,一直在饭店帮助打点生意。现债权人以举债的妻子一方为被告,没有将其丈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没有通知丈夫到庭应诉。诉讼期间,夫妻离婚。判决结果是举债的一方承担债务,其丈夫不承担。如何要求其丈夫共同承担本债务。

其他 2016-07-19 18: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芜湖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