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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2016年2月15号跟北京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一直是服务于烟台分公司。2016年5月18号北京总公司突然通知说要撤销烟台分公司,并让我们当天签字离职。由于没有任何补偿,我没有同意签字离职,但是在之后的时间里北京总部一直在跟我对接日常工作,我也在做平时的正常的工作。2016年6月21号,北京总公司再次派人来处理此事,说是工资截止到2016年5月31号,让我们主动签字辞职。因为我是2016年6月13号才接到总部的通知说不需要我对接工作的,所以我在6月13号之前一直处于工作的状态,所以我没有签字。但是总部来的工作人员说回总部后会让其他同事跟我联系,但是过去一个月了,也没有人跟我联系,期间我多次跟总部的人联系他们不给任何回应,现在打电话他们也不接了。烟台办公场所他们也已经退租了,所有固定资产全部都弄到了蓬莱(蓬莱刚刚建立了一个营业部网点)劳动合同上写明次月15号发薪资,可是从2016年5月份开始公司就没有再给我发过工资了,而且劳动保险也给停交了(保险是北京总公司委托烟台的第三方缴纳的)我从总部打听到的消息是,因为我不签字主动辞职,所有公司就不给我发工资。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8-03-28 04:1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离职后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离职后就代表劳动者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并不知悉劳动者已经离开公司的事实,则劳动者和签订合同的对方构成了表见代理,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者离职,公司需要及时将相关人员离职信息知会相关人员。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没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或被辞退,工资应该结算到工作的最后1天。并且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 申请劳动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要求补发工资..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现在公司只同意支付5月份的工资,6月份的不支付,也不给补偿金,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让公司支付我薪资到6月份以及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有胜算么?
  • 到当地劳动局投诉。
  • 先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现在打电话不接,跟他们已经属于联系不上了,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是到烟台市么?
    【回答】可以在烟台。也可以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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