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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出来去超市打工,老板说前三天没有工资,不管吃不管住,(早起七点二十上班至中午十二点二十下班,午休两小时,下午两点半上班至晚上九点半下班。总共十三个小时吧)就这样我们干了三天,老板说要踢人,就把俺闺蜜赶走了,给了五十块钱,老板还说这五十块钱不是工资,是他心情好看我们学生出来打工不容易才给我们的,当天晚上老板还说我们留下来的几个女孩还要实习四天半天倒的班,(刚开始没这么说)还会再赶人走,但是这次赶人走会按正常结工资,就是接这四天按一天四十接,(底薪一钱,加其他奖金什么的总共一千三),第二天上班时,我帮我闺蜜算了算,这三天相当于一个小时划不到一块钱,不管吃不管住,还白白出力。我上的是半天倒,早上上过班后我回家考虑了很多,把心里所有要说的话告诉了爸妈,当天晚上顶着雨又来到了商丘,晚上去辞工了,老板只是说了明天说,然后我就等到明天的中午我上班的时间跟老板说了我要辞工,我说话可能不是很连贯不好听,刚开始老板也想给我五十块钱,像打发叫花子一样,当时我心里特不服,跟他磨了好久,才给我七十块钱。然而就在今天,他又把我另一个闺蜜又给辞了,闺蜜说今天晚上老板叫她去领工资。我这个闺蜜肯定会像我和那个首先被辞的闺蜜一样,我心里有好多不满啊?三天的苦力,我们都以为三天之后不会赶人走,会一直就这样安静的干下去,然而这三天我们把他们店里能伸手的几乎都擦个遍,这三天我们吃的简睡的晚起的早累的浑身上下的是酸痛的,就这样依然咬着牙给他干,最终结果让人伤心,白出力,白干。我想知道法律怎么判断这件事的?

其他 2017-07-04 17: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的。
  • 实习期一般是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法》对实习期并无规定,仅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而实习期没有,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实习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劳动者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投诉举报电话详细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当地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劳动仲裁的时效:60日;即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很多劳动者一直疑问,怎么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规定,拖欠工资的争议,以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
  • 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放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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